经营范围:畜禽养殖;食堂(含凉菜、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树木、果树种植;水产养殖(全民所有水域、滩涂除外);绒玩具制造;建筑工程、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电器、日用品、纺织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销售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摩托车、吊车、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租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物业管理;安装机械电器设备;热力供应;出租自有办公用房;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保险兼业代理;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绝大部分关联方已合作多年,各方交易清晰,账务核算清楚;且公司与上述关联公司进行的经营性关联交易,大多数都与对方签署了协议,因此预计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款项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不大。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合同的定价一直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新一年度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交易价格。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绝大多数都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充分的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对公司开展业务是必要的、有利的。该等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行情报价确定新一年度的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交易价格,并且与关联方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致同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014469)。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李惠琦。截至2020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2名,注册会计师1,26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34人。
致同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8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11亿元。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4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58亿元;2019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727.84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6家。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2019年末职业风险基金649.22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项目合伙人:尹丽鸿,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丽波,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毅,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2021年度,境内审计费用不超过261万元,境外审计费用不超过79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4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93万元。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对经理层进行授权,如审计范围和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经理层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与致同所协商确定2021年度最终审计费用。2020年度,境内审计费用261万元,境外审计费用79万元。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是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2021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将与2020 年度基本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致同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致同所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企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致同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致同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企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致同所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在为企业来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境内审计费用不超过261万元,境外审计费用不超过79万元;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对经理层进行授权,如审计范围和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经理层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与致同所协商确定2021年度最终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元”)拟减少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本次减资后,河北三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15,772.55万元减至人民币115,772.55万元。
●本次减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营管理,实行资金统筹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三元拟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减资后,河北三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15,772.55万元减至人民币115,772.55万元。本次减资不会导致河北三元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仍持有河北三元100%股权。
(二)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减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农产品、农副产品(粮食除外)购销(粮食除外);机械设备销售,维修,租赁;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包装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饮料、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特殊膳食食品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奶牛养殖技术咨询;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苗木种植;仓储及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减资不会导致河北三元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仍持有河北三元100%股权。
本次河北三元减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营管理,实行资金统筹安排。本次减资未导致河北三元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减资完成后,河北三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结合实际需要, 自控制股权的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农食品集团”)之全资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首农食品集团财务公司”)申请10亿元以内的综合授信,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各项资金需求。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赵国荣先生、于永杰先生、商力坚先生、陈历俊先生已经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 生效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在董事会监督下授权公司经理层实施。本议案有效期至公司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的综合授信额度为止。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做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首农食品集团财务公司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首农食品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10 亿元人民币;资金使用费率不高于市场同期贷款利率。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率,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产生非消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产生非常明显不利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之前,已向企业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征得了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书面认可。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此外,依据公司目前制度修订要求,统一微调部分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内容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此外,根据公司目前制度修订要求,统一微调部分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内容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此外,依据公司目前制度修订要求,统一微调部分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内容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经营需要,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艾莱发喜”)之控股子公司艾莱发喜新西兰食品有限公司(ALLIED FAXI NEW ZEALAND FOOD CO., LIMITED)(简称“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万新西兰元及300万美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艾莱发喜为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三元双宝乳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三元双宝”)因经营需要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申请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农场支行申请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公司为江苏三元双宝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与本公司的关系: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艾莱发喜的控股子公司,艾莱发喜持有其70%股权,新西兰新天然有限公司(New Nature NZ Limited)持有其30%股权。
经营范围:乳及乳制品、饮料生产;食品销售;奶牛饲养;饲料购销;奶牛销售;农作物种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
与本公司关系:江苏三元双宝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3%的股权,江苏省东辛农场有限公司持有其47%的股权。
因经营需要,艾莱发喜之控股子公司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万新西兰元及300万美元,艾莱发喜拟为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新西兰新天然有限公司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三元双宝因经营需要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申请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农场支行申请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拟为江苏三元双宝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江苏省东辛农场有限公司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认为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江苏三元双宝未来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同意上述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担保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确实必要性,独立董事对此表示同意。
截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951,213,841.41元人民币(包括本次担保),且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9.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 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现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现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在公司工业园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郗雪薇女士主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线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已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该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产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本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此外,依据公司目前制度修订要求,统一微调部分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内容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此外,根据公司目前制度修订要求,统一微调部分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内容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块钱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拟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3亿元额度内,公司可根据银行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产品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目前财务情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适当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007、008号公告),于2021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企业(食品)有限公司(BEIJING ENTERPRISES (DAIRY) LIMITED)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做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做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根据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